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3年版)》的通知。
2013年新方案的显著特征:(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三)坚持方案相对统一。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全省统一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五)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同时,新方案进一步明确基金补偿范围: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新方案对住院补偿规定进行了完善,科学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对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级分段补偿。具体比例如下:
医疗机
构级别
|
起付线
(元)
|
纳入补偿范围的
住院医疗费用
|
补偿比
例(%)
|
乡级 |
200 |
200元<医疗费用≤1000部分 |
70 |
医疗费用>1000元部分 |
90 |
县级 |
500-700 |
500-700元<医疗费用≤2000部分 |
60 |
医疗费用>2000部分 |
80 |
市级 |
Ⅰ类 |
1000 |
1000元<医疗费用≤4500部分 |
50 |
医疗费用>4500部分 |
70 |
Ⅱ类 |
1500 |
1500元<医疗费用≤4500部分 |
50 |
医疗费用>4500部分 |
70 |
省级 |
Ⅰ类 |
2000 |
2000元<医疗费用≤8000部分 |
45 |
医疗费用>8000部分 |
65 |
Ⅱ类 |
3000 |
3000元<医疗费用≤8000部分 |
45 |
医疗费用>8000部分 |
65 |
省外 |
3000 |
3000元<医疗费用≤8000部分 |
45 |
医疗费用>8000部分 |
65 |
我院属于市级I类医院。
参合人员转诊至省内经县及县以上新农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执行本县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补偿标准。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对辖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统一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全省统一为15万元。
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对一次性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已实施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试点的病种,要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
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豫卫农卫〔2010〕18号)明确的中医诊疗项目。